为强化区委巡察机构和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队伍建设,经研究决定,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选调工作,现公告如下:
一、具体岗位
共15个。区委巡察工作机构工作人员2名(行政编制),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人员13名(行政编制10名,事业编制3名)。
二、选调方式及程序步骤
采取组织选调和公开选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:
(一)组织选调。组织选调由区纪委监委会同区编办、区委组织部、区人力资源局商超编单位党委(党组)直接确定人选。
(二)公开选调。公开选调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经组织考察择优确定人选。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:
1.资格条件
参加公开选调的人员必须为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副科级(不含副科级)以下工作人员,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①1978年11月1日以后出生;
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;
③中共党员(含预备党员);
④2015年1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,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;
⑤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敬业奉献精神;
⑥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文字能力;
⑦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;
⑧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第六十八条回避的规定。